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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任茂勇、张晓霞等与任银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茂勇,张晓霞,任银,郭江荣,任喜松,任玲,梁秀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949号原告:任茂勇,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张晓霞,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春雷,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任银,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郭江荣,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任喜松,男,成年人,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任玲,男,成年人,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梁秀芬,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任茂勇、张晓霞与被告任银、郭江荣、任喜松、任玲、梁秀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茂勇、张晓霞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茂勇、张晓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茂勇、张晓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任茂勇、张晓霞负担。审 判 长  高俊鹤人民陪审员  袁东生人民陪审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智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