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曾金玉、罗冲与罗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金玉,罗冲,罗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曾金玉,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罗冲,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罗振,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再审申请人曾金玉因被申请人罗冲与罗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湘1121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曾金玉以再审申请资料不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曾金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金玉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倪文生审判员 张雪琳审判员 邓晓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