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超与尤嘉庆、任一鸣、冯子钊、官鑫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尤嘉庆,任一鸣,冯子钊,官鑫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104号原告张超,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200009142039,男,2000年9月14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后罕伯岱村6组。法定代理人张兴财(系张超之父),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305122933,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后罕伯岱村6组。被告尤嘉庆,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200101270711,男,200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华园小区3栋1门402室。法定代理人尤兰洋(系尤嘉庆之父),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7207120514,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华园小区3栋1门402室。被告任一鸣,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200201123719,男,200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龙盛花园小区2栋3单元131室。法定代理人廉英男(系任一鸣之母),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007053729,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龙盛花园小区2栋3单元131室。被告冯子钊,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200203151430,男,200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龙盛花园小区6栋3单元302室。法定代理人王瑶(系冯子钊之母),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7404060768,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龙盛花园小区6栋3单元302室。被告官鑫辰,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200109270214,男,200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友谊路2号楼3单元701室。法定代理人官发林(系官鑫辰之父),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7106040232,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友谊路2号楼3单元7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尤嘉庆、任一鸣、冯子钊、官鑫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超负担。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忠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