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同杰、刘永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同杰,刘永花,李金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李同杰,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永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金年,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同杰、刘永花与被执行人李金年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321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100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2179.31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沂南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