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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0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亭支行与谭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亭支行,谭禹,易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0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亭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梅花岭第0810057幢。法定代表人周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禹,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易栋平,女,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亭支行与被执行人谭禹、易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禹、易栋平拒不履行本院(2016)湘011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