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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正钢、青岛建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钢,青岛建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建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友强,总经理。上诉人张正钢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8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正钢上诉称,上诉人实际的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黄岛区,本案应由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被告扣押原告的两台挖掘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扣押挖掘机的行为发生在青岛市城阳区,故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