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正钢、青岛建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钢,青岛建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建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友强,总经理。上诉人张正钢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8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正钢上诉称,上诉人实际的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黄岛区,本案应由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被告扣押原告的两台挖掘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扣押挖掘机的行为发生在青岛市城阳区,故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