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童水虎、郭美娟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水虎,郭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水虎,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美娟,女,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上诉人童水虎因与被上诉人郭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41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童水虎上诉称,童水虎的户籍地在江干区,即使审理也不应当由九堡法庭受理,且童水虎的工作地点在杭州市滨江区,为便于审理,本案应由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郭美娟起诉的案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房屋所在地在杭州市江干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童水虎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翁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