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孙川南、康桂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川南,康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保8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熊益华,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黄潭镇黄潭村潭兴街***号。被申请人:孙川南,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申请人:康桂兰,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熊益华与被申请人孙川南、康桂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7)闽0428民初953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2017)闽0428民初9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孙川南、康桂兰银行存款。熊益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川南、康桂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海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水凤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