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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宜昌市创元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与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华饴木本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创元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华饴木本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694号申请人宜昌市创元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经济开发区西湖路。法定代表人宋恩,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黄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汪盛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华饴木本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县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48号。法定代表人汪盛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创元国有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华饴木本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中心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华饴木本油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宜昌市创元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创元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华饴木本油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宜昌市创元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湖路房屋1套(系担保财产,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3178.27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暹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