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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亮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刑初443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亮亮,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河南省新安县洛新开发区。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执行逮捕。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亮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亮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赵亮亮酒后驾驶牌号为豫C×××××的银色现代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重庆路派出所门前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2016年9月5日,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亮亮应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亮亮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1mg/100ml。案发后,赵亮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亮亮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赵亮亮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相关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亮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亮亮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亮亮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亮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恒飞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马琼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郭钰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