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光侨与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侨,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9350号原告:李光侨,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全,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罗行村罗下西路罗行商贸城主楼二楼东南面。法定代表人:麦志荣。原告李光侨与被告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和工钱款项7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5年7月初,被告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一名叫麦永开的人,安排原告承建被告的空调安装。施工作业的人工及购买空调设备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在2015年11月12日结算时,由麦永开出具结算单确认被告欠钱款。该笔款项多次向麦永开及被告追讨未果,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及材料费共计75000元未支付。由于被告违反合同,利息应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6%的2倍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间为买卖关系,原告购买空调后再转卖被告并负责安装,双方以为涉及到安装便是工程,所以在保证书上约定的是工程款,其实实为货款,只不过货款中包含有空调安装部分的费用。工钱款即是安装的费用。安装费用包含在空调售价内一并结算。被告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原告出示的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被告工商登记查询资料、《南海唛酷KTV工程还款保证书》,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原告为被告提供空调并负责安装。2015年11月12日,被告出具《南海唛酷KTV工程还款保证书》予原告,确认尚欠原告空调款项90000元,并承诺从签订该保证书日起5日内支付5000元,从2015年12月起每月1-7日支付5000元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该保证书加盖被告业务专用章,并由麦永开在经手人处签名。原告确认被告在本案起诉前已支付款项15000元,支付时间为2015年11月。另查明,麦永开在被告担任监事职务。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空调并负责安装,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确认尚欠原告空调款项90000元未付,有还款保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扣除被告后已支付的15000元,余75000元其应如数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75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诺从签订保证书日起每月支付5000元至欠款付清为止,并已在2015年11月支付15000元,应视为被告已依约支付2015年11月、12月和2016年1月的款项。2016年2月及之后的款项,被告逾期未付,应从未付的首笔款项逾期之日即2016年2月8日起计付利息,原告主张从2016年1月1日起计付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还款保证书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利息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原告主张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6%的2倍计算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5000元予原告李光侨。二、被告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上述第一项尚欠款项为本金从2016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李光侨。三、驳回原告李光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光侨负担50元,由被告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负担960元。被告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负担的份额应与上述第一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媛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