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2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前兴申请执行卿孝虎、任丽君、涂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前兴,卿孝虎,任丽君,涂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前兴,男,生于1969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灵兴镇。被执行人:卿孝虎,男,生于1973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被执行人:任丽君,女,生于1981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涂辉,男,生于1966年5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申请执行人魏前兴依据本院2016年2月20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卿孝虎、任丽君、涂辉偿还借款141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三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卿孝虎、任丽君、涂辉应向申请执行人魏前兴偿还借款141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8045.72元,未执行金额122954.28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涂辉与申请执行人魏前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2执3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等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代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