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5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中兴纺织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中兴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李强,范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5207-1号申请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中兴纺织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强。被申请人:范华萍。申请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中兴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李强、范华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名下土地所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中兴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一宗。裁定如下:自动抓棉机2台自动混棉机1台豪猪开棉机1台振动棉箱给棉机2台单打手成卷机2台凝棉机4台梳棉机12台查封期限2年,自2017年9月日至2019年9月日止。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不得买卖、抵押、赠予、毁损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