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简金枝与周永锋、方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金枝,周永锋,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7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简金枝,女,1955年11月生,汉族。住淮滨县。413022195511134044。被执行人周永锋,男,1964年7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方敏,女,1965年10月生,汉族。住淮滨县。简金枝申请执行周永锋、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豫1527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永锋、方敏偿还原告127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周永锋、方敏的收入来源、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周永锋、方敏已被刑事侦查并已进入审判阶段,现无财产可供现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7执223号案的本次执行。对于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我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新峰审判员 孙 健审判员 王 臻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