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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5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保明与吴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明,吴三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267号原告刘保明,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吴三保,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明与被告吴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三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保明自愿撤回对被告吴三保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