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5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保明与吴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明,吴三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267号原告刘保明,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吴三保,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明与被告吴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三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保明自愿撤回对被告吴三保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