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9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周光明与佛山市南海区家入五金喷涂厂、谭春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明,佛山市南海区家入五金喷涂厂,谭春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9858号原告:周光明,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显扬,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家入五金喷涂厂,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西岸村西便塘开发区梁慧兴二号地块厂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4969797W。投资人:谭春城。被告:谭春城,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原告周光明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家入五金喷涂厂(下简称家入厂)、谭春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8951元、违约金11790.2元,合共70741.2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家入厂是由被告谭春城开办的企业。被告家入厂向原告购买化工原料共67951元。在2017年1月15日被告谭春城写下欠条承诺在2017年5月1日前归还,如逾期未还,追加20%的违约金。但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诺言,仅支付了9000元,至今尚欠58951元。两被告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原告出示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综合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家入厂是被告谭春城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原告向被告家入厂提供化工原料。2017年1月15日,被告谭春城出具《欠条》予原告,确认于2015年欠原告涂料款67951元,并承诺于同年5月1日前归还,如逾期未还则按货款总额的20%计付违约金。后被告已支付货款9000元予原告,尚欠原告58951元货款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家入厂提供化工原料,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家入厂尚欠原告货款58951元未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支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其应如数支付。原告请求被告家入厂支付货款58951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承诺如不能在2017年5月1日前付清前述货款则按货款总额的20%计付违约金,故原告请求被告家入厂支付违约金11790.2元,未超过货款总额的20%,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春城作为被告家入厂的投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应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家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谭春城与被告家入厂共同承担支付尚欠货款及违约金的义务,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春城应对被告家入厂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家入五金喷涂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8951元予原告周光明。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家入五金喷涂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1790.2元予原告周光明。三、被告谭春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4.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家入五金喷涂厂、谭春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784.2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媛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