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谨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247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201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原告张某1之母),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守峰,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谨,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现住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夫分(被告张谨之母),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瑾婚姻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文思审判员 卢言生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