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民初5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国栋诉浏阳市关口街道占佳社区居民委员会高堤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栋,浏阳市关口街道占佳社区居民委员会高堤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5923号申请人王国栋,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浏阳市关口街道占佳社区居民委员会高堤居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占佳社区居委会。代表人王升厚,组长。王国栋诉浏阳市关口街道占佳社区居民委员会高堤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国栋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浏阳市关口街道占佳社区居民委员会高堤居民小组的(土地征收分配款)银行存款74882元。本院认为,王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浏阳市关口街道占佳社区居民委员会高堤居民小组的银行存款748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敢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凤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