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潘永与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036号原告:潘永,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宋建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原告潘永与被告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潘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潘永负担。审判员 李慧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苏晓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