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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潘永与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036号原告:潘永,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宋建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原告潘永与被告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潘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潘永负担。审判员  李慧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苏晓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