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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丁艮广与马敬伟、尹熙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艮广,马敬伟,尹熙增,安阳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438号原告:丁艮广,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司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太,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敬伟,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司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付,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马敬伟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德民,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尹熙增,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被告:安阳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城乡工贸园区。负责人:司金花,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恩、孙永恒(实习律师),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振兴路98号。负责人:申秀山,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国,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艮广与被告尹熙增、被告马敬伟、被告安阳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丁艮广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艮广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艮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告负担。审 判 长  邵希军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康中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