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尤自强与雷泽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自强,雷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尤自强,房县恒通公司下岗职工。被执行人:雷泽海,市民。本院在执行尤自强与雷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泽海名下的存款、证券、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张 链审判员 余华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龚光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