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7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洪英与张永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英,张永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416号原告:刘洪英,女,1973年2月份2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永红,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徽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负责人:原廷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英与被告张永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荟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