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325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6129933696M,地址:桦川县悦来镇悦来大街北段66号。法定代表人:辛宝江,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江,男,系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彭满,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彭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昕溟审 判 员 张 悦人民陪审员 徐 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谷立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