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执复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宝鸡市至诚投资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铜锣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复29号申请复议人(本案被执行人)宝鸡市铜锣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一路82号。法定代表人索宝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理人王永岗,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至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火炬路东段15号院2单元22号。法定代表人赵会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宝鸡市铜锣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宝鸡市铜锣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称,执行法院对租赁场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未告知被执行人,以物抵债的裁定未送达被执行人,程序存在瑕疵。被执行人对租赁经营中的财产损失主张权利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处理范围。执行法院认为,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程序并无违法,被执行人在租赁经营中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执行异议处理范围。经本院审查查明,渭滨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并委托评估拍卖,评估报告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拍卖公告也在华商报进行了发布。在经过两次流拍以后,以流拍价抵偿了被执行人的部分债务,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物抵债裁定和终结裁定均送达了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渭滨区法院在执行中并无程序违法;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其在租赁经营中的财产损失问题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和复议审查范围,应另行诉讼予以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宝鸡市铜锣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的请求。审判长 刘正平审判员 魏小明审判员 孙永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