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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何某2、何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1,何某2,李某,何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1,女,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2,女,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3,女,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海淀区。上诉人何某1因与被上诉人何某2、李某及何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196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何某1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何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1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何某1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郭 勇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