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肖晖、曾吉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晖,曾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73号申请执行人:肖晖,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曾吉宁,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井冈山市,本院在执行肖晖与曾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曾吉宁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曾吉宁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7月8止)。申请执行人亦反馈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口头还款协议,其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45262.5元,全部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井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黄彬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凡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