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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林朋友、何荣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朋友,何荣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林朋友,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何荣春,男,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合计10,0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房产、土地、银行等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4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李沁泽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江雨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