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金廷吉与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廷吉,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604号原告:金廷吉,男。被告:文丽顺,女。被告: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贵,经理。金廷吉与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元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金廷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廷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廷吉负担审判员 刘贵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思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