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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恢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申请执行傅亚杰、吴秀芳、张玉启、胡春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傅亚杰,吴秀芳,张玉启,胡春波,张玉宝,成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恢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被执行人傅亚杰。被执行人吴秀芳。被执行人张玉启。被执行人胡春波。被执行人张玉宝。被执行人成善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未受清偿部分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艳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