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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付某与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403号原告:付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伍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付某诉被告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被告伍某某经本院两次邮寄送达,被告伍某某下落不明。2017年6月9日本院向原告下达交纳公告费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剑忠代理审判员  李强华代理审判员  习 晨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