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付某与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403号原告:付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伍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付某诉被告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被告伍某某经本院两次邮寄送达,被告伍某某下落不明。2017年6月9日本院向原告下达交纳公告费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剑忠代理审判员 李强华代理审判员 习 晨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