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薛立明、于文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立明,于文锋,于乐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85号申请人:薛立明,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行光,蓬莱市村里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于文锋,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于乐霞,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申请人薛立明与被申请人于文锋、于乐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薛立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文锋、于乐霞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薛立明以王乙婷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Y×××××)及薛浩东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鲁F×××××),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立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文锋、于乐霞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薛立明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继续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丽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