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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6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薛兴功与韩国福、张廷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兴功,韩国福,张廷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489号原告:薛兴功,男,生于1951年4月12日,住武威市。被告:韩国福,男,现年约55岁,住武威市。(现住址不详)被告:张廷贤,男,生于1971年9月10日,住武威市。原告薛兴功与被告韩国福、张廷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韩国福住所地无法找到韩国福本人,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并传唤韩国福到庭,且薛兴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韩国福、张廷贤拖欠其劳务费的案件事实,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明、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薛兴功虽享有起诉权利,但其起诉的韩国福地址不详,且薛兴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韩国福、张廷贤拖欠其劳务费的案件事实,致使本案事实理由无法查明、诉讼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兴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查银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马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