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石生虎与赵银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生虎,赵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420号申请执行人石生虎,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人,住平川区王家山镇大营水村。被执行人赵银良,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杨柳村人,住该村。申请人石生虎与被执行人赵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石生虎与被执行人赵银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赵银良于2018年1月30日之前付清全部执行款。申请人赵银良于2017年9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0403执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XX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