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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石生虎与赵银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生虎,赵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420号申请执行人石生虎,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人,住平川区王家山镇大营水村。被执行人赵银良,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杨柳村人,住该村。申请人石生虎与被执行人赵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石生虎与被执行人赵银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赵银良于2018年1月30日之前付清全部执行款。申请人赵银良于2017年9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0403执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XX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