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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段素玲与乔兴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晋0525执恢146号段素玲与乔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乔兴宝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段素玲投资款50000元;判后乔兴宝上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4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段素玲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共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乔兴宝一次性支付段素玲投资款30000元,余款20000元及诉讼费1050元,段素玲自愿放弃。现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恢146号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