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5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陆勇毅与赵永康、钱晔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勇毅,赵永康,钱晔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828号原告:陆勇毅,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书澄,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康,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钱晔俐,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陆勇毅与被告赵永康、钱晔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赵永康下落不明需公告开庭,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尹 萍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