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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毅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毅辉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37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春杰,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毅辉,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毅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廖宝珍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