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丽与被执行人陈军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陈军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810号申请执行人唐丽,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碑林区卧龙巷**号。被执行人陈军迪,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城关镇新店村新店新庄***号。申请执行人唐丽与被执行人陈军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03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军迪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为��)。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孙 红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