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龙国光、邓树兰与董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国光,邓树兰,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494号申请执行人:龙国光,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邓树兰,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1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董刚,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龙国光、邓树兰与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意被执行人只偿还3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20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龙国光、邓树兰与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剩余债权总额10000元。申请执行人龙国光、邓树兰如发现被执行人董刚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董刚的财产线索或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文龙审判员 张芳野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焱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