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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112号文美英与符乐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美英,符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112号原告文美英,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符乐安,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美英与被执行人符乐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符乐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文美英与被执行人符乐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文美英发现被执行人符乐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