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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周美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281执46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燎原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美文、宁波市禽丰食品有限公司、俞狄、余姚市闻泰仪表有限公司、闻人定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美文、宁波市禽丰食品有限公司、俞狄、余姚市闻泰仪表有限公司、闻人定焕拒不履行(2016)浙028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支付义务,涉案标的1110833.33元及执行费135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美文(330219196002137882)、宁波市禽丰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89935-X)、俞狄(330281198409030435)、余姚市闻泰仪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13849-1)、闻人定焕(33021919621031787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