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自强与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强,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348号申请人:张自强,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申请人: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建设小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959106485。法定代表人:吴顺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罗涛,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人张自强与被申请人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自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涛价值35万元的财产或债权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自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涛价值35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债权;二、查封担保人刘秀峰为申请人张自强提供担保的,所有权证号为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号,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路××号房屋。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靖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