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康先云与余孟秋、糜长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先云,余孟秋,糜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775号申请人:康先云,女,194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被申请人:余孟秋,女,1958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被申请人:糜长辉,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原告康先云与被告余孟秋、糜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康先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宗地号为xxxxxx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2.冻结被申请人余孟秋、糜长辉的工资直至偿清本息止。担保人田兴亚以其所有位于花垣县花垣镇柑子园xx号花房权证花镇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先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宗地号为xxxxxx的土地未办理国土使用证,权属不明,无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孟秋、糜长辉的工资,直至冻结满570000元止。查封担保人田兴亚所有的位于花垣县花垣镇柑子园xx号花房权证花镇字第××号房屋。查封期间由担保人田兴亚管理使用,查封期间不得损毁、转让、赠与、担保、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康先云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建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纯松附本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