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晓天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352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晓天,男,汉族,河北省行唐县人,高中文化,经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5月1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晓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3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杨晓天驾驶轻型箱式货车与步行的未知名行人相撞,造成未知名行人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被告人杨晓天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杨晓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辩称轻型箱式货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照片,法医毒物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车检报告,证人刘铭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杨晓天供述,户籍信息,保险凭证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天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晓天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晓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