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芦天增与被执行人张克、杨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天增,张克,杨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589号申请人:芦天增。被执行人:张克。被执行人:杨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天增与被执行人张克、杨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邦建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代理审判员 杨 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秦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