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淅川县中兴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淅川县中兴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民催2号申请人:淅川县中兴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解放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周林丽。委托代理人:张玉生,男,汉族,住淅川县。申请人淅川县中兴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淅川县中兴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5000532725348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淅川县中兴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00元,由申请人淅川县中兴文教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葆兴审判员 王建钊审判员 闫 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