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济南坦宁化工有限公司、无棣鑫合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坦宁化工有限公司,无棣鑫合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保7号申请人:济南坦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历山北路盖家沟。法定代表人:刘胜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无棣鑫合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车王镇翟家村西。法定代表人:从延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济南坦宁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棣鑫合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坦宁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网络查控,本院依法予以保全。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济南坦宁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本院依法予以解除保全,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272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友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