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对房玉华《行政处罚决定书》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房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6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煜,男,北京市国土局怀柔分局职员。委托代理人雷宾,男,北京市国土局怀柔分局职员。被执行人房玉华,女,1967年1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房玉华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2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2年3月,房玉华未经法定部门批准,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西三村村西侧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建成砖混结构平房4间、硬化部分地面,并围建起围墙。用途为自住。经现场测绘,项目占地面积144平方米(合0.22亩),建筑占地面积48平方米(合0.07亩),硬化地面面积36平方米(合0.05亩)。查《2015年怀柔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地类为果园。查《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5月18日向房玉华作出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2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1、责令房玉华退还西三村村集体土地144平方米。2、拆除房玉华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西三村村西侧非法占用的144平方米(合0.22亩)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房玉华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8日,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进行催告后,房玉华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2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房玉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房玉华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2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向房玉华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2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许怀友人民陪审员 于长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谭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