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现与被申请人朱胜利、卢红霞、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现,朱胜利,卢红霞,王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858号申请人:谢现,男,汉族,住孟津县。被申请人:朱胜利,男,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卢红霞,女,汉族,住孟津县。被申请人:王建伟,男,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申请人谢现与被申请人朱胜利、卢红霞、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47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豫CXX**号红旗牌机动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朱胜利、卢红霞、王建伟价值147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