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吴道本、童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道本,童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吴道本,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被执行人童棚,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申请执行人吴道本与被执行人童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30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道本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作出后两年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02民初243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童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军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美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