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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79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邢元华、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元华,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904-3号申请人:邢元华,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西三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龚绍军,董事长。邢元华诉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津南区双港镇内仁永名居综合楼1号楼的所有房屋进行查封。杜丽华自愿提供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微山路西侧普霖花园206号楼房屋,邢志刚自愿提供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微山路西侧普霖花园109号楼房屋为申请人邢元华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杜丽华、邢志刚用其所有的房屋为申请人邢元华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房屋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杜丽华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微山路西侧普霖花园206号楼房屋,期限自2017年9月日至2020年9月日。二、查封邢志刚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微山路西侧普霖花园109号楼房屋,期限自2017年9月日至2020年9月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丽彤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孙瑞祥 更多数据: